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努力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原“通州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更名为“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突出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而又无其它救助渠道和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来源
1、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和有价证券等;
2、社会各界捐物,由区红十字会组织义卖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4、募捐箱募集款;
5、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6、基金合法增值;
7、其他捐赠和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募集
l、坚持自愿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红十字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阐明募集资金的目的、意义、用途,取得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提高募集效果。
2、拓宽募集渠道。围绕红十字备灾救助事业的需要,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地筹集资金,不断扩大基金来源。
3、严格捐赠手续。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款一律入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开具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予以登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4、建立表彰机制。所有捐赠在“中国通州”网站、“通州区红十字会”网站和区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单位、团体捐赠1万元以上,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颁发捐赠证书;单位、团体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授予该单位(个人)“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铜牌(证书);对于一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邀请区级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第五条 基金使用原则与支取范围
基金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基金支取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赠,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基金的项目支持费和合法增值。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区红十字会申请基金:
1、本辖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2、本辖区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并遇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3、本辖区身患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等重症疾病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4、本辖区孤儿或低保家庭中考入二本以上的大学新生。如该生在上大学期间获得所在学校奖学金,且愿意继续接受资助,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造成生存困难或大病者,视其病情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6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2、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症疾病及进行器官移植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各种资料齐全,视其病情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至4000元救助;
3、本辖区孤儿或低保家庭中考入二本以上的大学新生给予5000元的资助。
第八条 冠名定向捐助、救助的,按定向募捐签定的有关协议执行;中小学生红十字重症住院医疗互助金、白血病儿童骨髓移植救助基金等基金下的专项基金(救助金),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项募捐,用于捐助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专项募捐款使用结余部分,纳入基金管理,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十条 对第六条以外人员的救助,由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交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核:
1、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
2、低保证复印件;
3、学生需签署学校红十字会的在校证明,应届大学生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因病救助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基金审批办法和发放办法
审批办法:
1、5000元以下的,由区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签发;
2、5000元以上的,由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发放办法:
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区红十字会领导上门慰问或凭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区红十字会领取救助金。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救助款以及基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文字凭证及有关影像资料,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取范围。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原则,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向求助人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
第十六条 基金实行民主管理。成立“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政府办、红十字会、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领导组成,为区红十字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区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审议基金募集、使用情况;修订管理办法;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区红十字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所有捐款、救助款,通过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通州区红十字会网站及红十字工作简报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捐赠者、受救助人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