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3.《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六条: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5.《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开具票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服务对象
有捐赠意愿的公民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三、捐款服务流程
1.现场捐款: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金新街道朝霞路86号通州区图书馆五楼5008室)。
2.在线捐款:
(1)通过银行汇入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捐款专户(户名: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开户行: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通州支行;账号: 3206240011010000150003);
(2)通过“博爱南通州”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捐款”;
(3)通过“数字人民币”APP扫码捐款。
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从未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其他网络平台或渠道以红十字会名义发布募捐筹资信息,也从未与任何机构合作开展包括“佣金”“返利”等商业行为。请社会爱心人士捐款前注意甄别,谨防诈骗。
3.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依法向捐赠者开具公益性捐赠收据。
四、物资捐赠服务流程
1.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人从事营利活动。(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短保质期食品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3)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采购物资发票、采购协议、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4)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根据捐赠物资及相关凭证,在物品验收、公允价格评估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公益性捐赠收据。
3. 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发放(使用)捐赠物资,并将相关信息适时反馈捐赠者。
五、公示
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在微信公众号(博爱南通州)或南通市通州区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捐赠信息。
六、联系方式
0513-86119201